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5日协议离婚,后因对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有不同意见,故而成讼。一审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191227.07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公仁婚姻家事团队吴华萍律师接受张某委托,通过吴华萍律师的努力,二审变更一审判决,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22227.07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69000.00元。
二审判决后,刘某不服,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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