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老公重男轻女,要求生出儿子,才能停止生育,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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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为了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而违背对方的意志。

 

针对女性的弱势地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强调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生育权的实现,应当是以男女双方协商为基础的,双方有共同一致的意愿才能实现,一方生育权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男方如果未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利选择不生,有权利选择生育的频率,有权利拒绝男方因性别歧视而要求终止或继续妊娠的要求,这是女性对自己基本人权的捍卫。那么因生育权夫妻双方发生纠纷了,致使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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