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赣州律师:蜜月旅行的费用算彩礼吗?

点击:
女方和男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3年后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仅三个月,双方就因频繁吵架而分居,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则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给她的12万元彩礼礼金及蜜月旅行花费的1万元,那么男方为蜜月旅行支出的费用能算做彩礼吗?

律师解答:

当然是不算的。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家庭在婚前给予另一方(主要指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彩礼的范围一般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来进行认定。而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或者一些价值不大的财物等,在司法实践当中都难以被认定成为彩礼。

回到前述问题,男方支出的1万元蜜月旅行的费用,明显属于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支出费用,且属于男女双方共同开销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女方也无需将该部分支出返还给男方。

原创:公仁婚姻家事团队-赣州专业离婚律师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1527075585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