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男女双方结婚又离婚,男方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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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嫁妆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诉讼请求:
一、被告吕某归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李某和吕某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新西兰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2017年9月,后双方分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婚前感情还好,婚后因被告经常与别人家庭攀比、不断要钱,最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7年12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离婚。
××××年××月××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老公李某转给我的结婚定金50万元整,如我悔婚将退还50万元。原告表示上述50万元是被告要求的结婚定金,意味是彩礼,系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支付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是想与被告白头偕老,原告现在经济困难,而且老年多病,所以要求被告予以退还,就此提交了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MR诊断报告书及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医院单据票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即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50万元符合婚约财产的特征,在原告给付被告结婚定金50万元后,双方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且婚后有共同生活;虽原、被告现已离婚,但提起离婚纠纷的一方亦为原告。综上所述,原告现诉请退还结婚定金5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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