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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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确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只要以夫妻一方个人的名义所欠即是夫妻共同债务,无需经另一方签字、认可。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一是购买住房、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二是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三是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共同生产经营”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等。还有经营的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涉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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