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离婚后一方,可以单方办理孩子户口迁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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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因为双方之间的激烈矛盾或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存在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那么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审判经验,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在常规办理户口迁移的事项中,都需要申请人提供户口簿。而现实生活中,一方予以阻拦的方式便是拒绝配合提供居民户口簿,很多当事人因此而陷入困境。
 


 

公安部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的规定,此后各省份也都有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115条规定“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经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所以离婚后的当事人如果在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中,对方拒绝提供户口簿,经公安部门说服仍旧拒绝提供的,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证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可领取含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当事人可凭该户口簿办理孩子迁移的户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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