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全职太太离婚无保障?《民法典》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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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某媒体做的《中国全职太太生活调查报告》中国全职太太比例高达26%。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年轻父母全职在家的比例逐渐在上升。一旦面临离婚的话,全职太太就容易成为弱势方,因为男方一直把握经济命脉,多年因对家庭的付出导致经济权利的缺失,再加上与社会脱节会对自己日后找工作造成不便。


那么《民法典》对全职太太有什么样的保护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之前《婚姻法》已经对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有过规定。但是《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通俗的讲,夫妻如果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那么在离婚时承担家庭劳动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可是现实中,大部分的夫妻不会算的那么清楚,也很少签这样的婚前协议,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基本属于休眠状态。现在《民法典》把这一沉睡的规定唤醒了,修改了《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去掉了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根据北京法院网报道,近日,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2020年10月,陈某向房山法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认为结婚五年男方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相当于甩手掌柜,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法院认为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的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是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首个案例,引发了网上大量的讨论。有的人觉得家务补偿五年只有5万元不值得,请个保姆都不止这个金额。有的人说这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后额外补偿的5万元,已经很不错了。不管怎么样,都推动了家务补偿制度的发展。
 

那么,夫妻离婚一方提起经济补偿请求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呢?

 

一、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付出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较大。

 

二、离婚时提起经济补偿请求。经济补偿必须由一方在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时主动提出。根据规定,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应对此作出判决。但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行使。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应考虑请求权人付出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综合确定。那么如何来界定全职太太的损失呢,目前还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只能通过综合双方生活的时间,一方具体付出的情况,另一方的经济收入以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来综合判定。

全职太太对家庭的付出不容忽视,随着《民法典》的修改,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案例肯定会越来越多,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一定可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务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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