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个人财产转账到配偶名下,是否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怎样才能保护好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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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翠花与二娃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二娃的房屋拆迁,获得房屋一套及20万元拆迁补偿款,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娃给翠花缴纳了养老保险27677元。

房屋回迁后,二娃将分得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由此引发了翠花和二娃的矛盾,翠花要求离婚。 

 

现二人均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上的矛盾点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万元拆迁补偿款,由二娃账户转至翠花账户,此笔款是否可以认定为二娃赠与了翠花?在翠花账户上期间产生了6000元的利息,应该归谁?

二娃给翠花缴纳了养老保险27766元,该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翠花的个人财产?

 

案件分析

 

1、翠花对20万元存款及6000元利息是否应当向二娃返还?

此20万元是二娃婚前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双方均无异议。

故,此20万元拆迁补偿款是婚前财产的婚后转化形式。

仍是二娃的婚前个人财产。 

 

翠花主张二娃将20万元个人财产赠与了自己,是否成立?

二娃否认赠与了翠花20万元。

双方自二娃将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二娃女儿名下后引发无法调和的矛盾,由是,翠花将20万元转至自己账户时双方间缺乏赠二娃的友好基础。

另外,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间存在方便支配对方身份证件的可能,且该20万元并非二娃主动转入翠花账户,双方亦未共同至银行办理相关转账手续,仅是翠花利用二娃身份证件私自办理转账手续。

所以,翠花利用二娃身份证件将20万元存款转至自己账户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二娃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20万元产生的6000元的利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6000元利息是二娃个人财产所生法定孳息,不属双方共同财产。

 

2、二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翠花支付的27677元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关于27677元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规定,该养老保险金是在二娃与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二娃缴纳,且系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故27677元养老保险金是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后总结

 

赣州律师案后总结:

1、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仍为婚前个人财产。 

比如:婚前买的房,婚后卖掉,又用这笔钱如数买了一套房,这个新房仍然是个人财产。

提醒:如果是现金,注意做到专卡专用,否则,婚前的钱和婚后的钱很容易混在一起,就很难区分出哪些是婚前的,哪些是婚后的。正如,水缸里的水,有进有出,分得清,他们都是什么时候流入的吗?

2、主张赠与,比如要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主张赠与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

3、婚前财产,放在那产生的利息,一样为个人财产。但注意的是婚前炒股投资的钱,若婚后由频繁的买入,卖出,虽然本金仍然是个人财产,但是炒股赚来的钱确是夫妻共同财产。 

4、养老金是我们容易忽视的一笔钱,只要是实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这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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