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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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赠与,会支持吗?




赣州律师为您答疑解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所以在此提醒受赠人是要及时去办理房过户或加名登记。吴律师告诉你一个办法,就是签订赠与合同后办理公证。因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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